要把原油宝亏损客户纳入征信系统——中行客服岂能太任性

前言

据媒体报道,4月20日以来,中国银行“原油宝”巨亏事件爆发,部分投资者血本无归,“倒欠”中行巨额资金。受损投资者组团维权,中行也使出了两项强硬回应手段,一是从“倒欠”客户在中行的其他账户中直接划扣款项;二是声称不还钱将纳入征信!

中行客服所指的“向人民银行申请将欠款记录纳入其征信”,应指中行将其认为的“原油宝”倒欠客户未补足金额情况,作为欠款逾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进行报告,使该客户的人民银行征信记录中出现失信记录,也就是俗称的被列入“人民银行失信黑名单”。

但中行当前有权把“原油宝”倒欠投资人申请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吗?

笔者认为:不能。

理由在于:“原油宝”不是信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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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很强大也很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又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人民银行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维护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截至2019年底,征信系统收录10.2亿自然人、2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是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代征信系统于2006年正式运行,二代征信系统于2020年1月17日切换上线。

我国涉及金融征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层面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层面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还有具体规范与征信系统相关的各方职责、权限的行业标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基于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依规运作,在促进金融交易、降低金融风险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信息安全、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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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行仅可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信贷信息”

中行客服声称可将原油宝亏损者申报失信。那中行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什么关系呢?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信贷信息。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第2.3.3条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贷信息,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

中行的确是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该系统提供信息并查询信息。但问题的关键是:中行可提供的仅为“信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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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油宝”不是信贷交易

“原油宝”法律关系及交易实质的文章已有很多。金融、法律专家普遍认为“原油宝”不是单纯的银行理财或委托期货交易,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金融服务或对赌协议。

笔者认为 “原油宝”是中行作为银行理财向公众销售的金融衍生产品。其产品的设计、交易、管理适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客户准入、销售环节、风险评估及权益保护适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但无论如何,“原油宝”不是吸收存款及发放贷款的信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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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油宝”交易不应视为信贷交易信息报送征信

信贷业务是银行的主营业务,但并非银行的全部业务。银行除了从事信贷(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期贷款)外,还从事代理买卖外汇、理财、金融衍生品业务;和其他企业一样,银行还要租房、雇人、买设备。

那银行可将与其有纠纷的房东、员工、供应商向人民银行申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吗?不能。

因为这些主体与银行之间不是信贷交易。

同理中行客服,银行可将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以理财方式销售的“原油宝”信息申请纳入人民银行征信吗?不能。

因为“理财宝”也不是信贷交易。

这么看来,银行不能随意将与其有纠纷的相对方列入征信。中行客服声称要将原油宝信息申报征信,有些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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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信贷类失信信息应凭生效判决认定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不仅采集信贷类信息,还采集其他类信用信息。但从采集信息的渠道而言,信贷类交易信息可由银行直接报送登记,而其他交易场合下的失信信息要靠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等才可登记,否则容易信用信息失实、损害信息主体利益。

“原油宝”投资者与中行之中,谁违约需要通过司法程序裁判、谁违规需要通过行政程序认定。在此之前,中行关于“视为欠款逾期”的说法只是单方主张,不应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录为失信。

仅在“原油宝”合同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投资者、或中行构成违约后,判决信息才会被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集登记,而届时记录为谁的失信还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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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涉及原油宝的交易合同及监管规范未授予中行上报征信的权利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没有银行可将理财客户、产品交易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上报征信的规定。

涉及“原油宝”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中也没有约定中行有将合同履行情况上报征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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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行采集原油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应征得本人的同意、上报征信应提前通知本人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因此,如果中行未在原油宝的交易文件中以重点提示的方式获得采集投资人个人信息的授权、也未提前通知投资人,无权向征信中心提供的包括原油宝交易内容在内的投资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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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价证券属于禁止采集的征信信息

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中行客服,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原油宝”期货合约属于广义上的有价证券,属于禁止采集信息之列。

综上,“原油宝”不是信贷交易,投资者是否构成违约需要由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认定,涉及“原油宝”的交易合同及监管规范未授予中行上报征信的权利,中行在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原油宝”交易信息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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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几点建议

1.建议中行就此事进行澄清。

中行应就其客服回复涉及原油宝投资者将纳入失信的言论进行调查,并对该种言论是否合法合规合理进行审查。如确有不妥,建议公开澄清、避免原油宝投资者的不必要担忧。

2.建议大家关注下自己的征信报告。

上网搜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找到“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然后根据步骤进行注册,验证通过之后即进行本人征信的查询。

第二代个人征信报告包括: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证件号、手机号等);

二、信息概要;

三、信贷交易信息明细(贷款、信用卡);

四、非信贷交易信息明细(电话、水电费用欠费);

五、公共信息明细(欠税、判决、被执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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