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你们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停用了!请抓紧到相关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综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黑龙江省工商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就在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主体资格仍然有效,为避免影响正常业务办理,需尽快办理证照的更换。

二、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三、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信息系统内先行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建立与原管理代码的映射关系。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军队事业单位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军队事业单位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凭上级管理单位(师级以上)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持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期后,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证明办理相关业务。

五、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政府部门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规定应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时,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等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

六、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以简化流程、方便办事、科学管理为原则,切实为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做好服务。同时,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七、请各地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通过文件、会议、电话、短信、公示公告等多种形式,将代码转换和证照换发要求向社会广而告之,加快推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并与涉企证照事项“多证合一”改革协调推进。

八、请各地质检部门与登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主动公开、共享、交换、推送校准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切实保障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业务工作中有效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十、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的同时,支持参与国际金融业务的境内法人机构申请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gal Entity Identifier),并开展相应的推广实施工作。

附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样式

下载地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3月1日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5年6月11日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理顺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提出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现有主要机构代码构成。

我国现有机构代码分为两类。一是“原始码”,即由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的代码,主要包括工商部门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及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等。二是“衍生码”,即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后,相关部门发放的管理码,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人民银行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总局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1.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包含本体代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两个部分。

2.工商注册号。

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共15位,包含首次登记管理机关代码(6位)、顺序码(8位)和校验码(1位)三个部分。

3.事业单位证书号。

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共12位,包含举办单位类别(1位)、核准登记的机关(6位)、同一机关辖内不同事业单位(5位)三个部分。

4.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是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的组合。

5.机构信用代码。

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共18位,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1位)、机构类别(2位)、行政区划(6位)、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标识位(8位)、校验码(1位)五个部分。

6.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部门对已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共15位,包含行政区划码(6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两个部分。

(二)现有机构代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机构代码不统一,缺乏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大多数代码仅应用于各部门内部管理,一些部门信息数据相互割裂封闭,存在信息孤岛问题。各类机构代码度、含义、作用不同,有的部门如工商、民政、机构编制部门等,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时赋码;有的部门如人民银行、税务部门等,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再次赋码。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设立和办理相关业务时,需到多个部门申请代码,有的还收取费用。多个代码共存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了同一主体信息比对,增加了社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

二、统一代码设计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二)统一代码构成。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三)统一代码的主要特性。

1.唯一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3.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4.全覆盖。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三、统一代码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机构代码制度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行政效能、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奠定基础。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同。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及时提供给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二)源头赋码,全面覆盖。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标注在注册登记证(照)上。法人和其他组织由现行的注册登记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分别申领办理,改为一次申领办理,取得唯一统一代码;由现行自愿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改为源头赋统一代码,形成准入登记与赋码同步完成机制,确保统一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预赋码段,回传信息。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先按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登记管理部门预赋足量、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则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赋码后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回传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回传周期为7个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与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对实施情况开展监测;5年后组织专家对赋码方式开展终期评估,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赋码工作效机制。

(四)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本方案实施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各类机构代码并存,各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保证信息在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实现互联共享,同时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组织实施

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协调机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本方案由登记管理部门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按照不同领域分期分批实施。工商部门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在2015年底前实施。本方案实施前,有关部门要做好制定统一代码标准、改造注册登记系统、预赋和分配码段等工作。推动制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条例,形成实施统一代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5〕8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制定的《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5日

甘肃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推进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提出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据国家总体方案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统一代码标准、赋码规则和分配码段、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统一代码数据库和重错码核查机制等制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加强协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努力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推动我省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使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各个环节运行顺畅。

(一)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设、维护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三)组织全省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组织本系统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予统一代码,赋码后将基本登记信息和后续变更情况及时传送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统一代码数据库、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传送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7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级登记管理部门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质监局商定。省级登记管理部门应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五)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省质监局向各级登记管理部门提供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数据库,用于赋予统一代码。(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六)统一代码赋码过程中应实现重错码校验功能,实现与省统一代码数据库的查询排错,防止产生重复赋码或错误赋码,保证统一代码的唯一性。(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七)提供省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八)指导市州政府建立统一代码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民政厅)

(九)梳理完善法规。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梳理完善”的原则,及时梳理与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冲突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要尽快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三、工作步骤

(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已于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国家工商总局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变更登记或换发营业执照等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二)省编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注册系统升级改造、与中央编办和民政部衔接赋码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注册登记时赋予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赋予统一代码。

(三)自统一代码制度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各部门要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四、强化措施,确保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解决本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动态,保持步调一致,做到规范统一;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实施方案,搞好分工协作,精心组织实施,注重纵向联通、横向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围绕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同时,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宣传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加强对相关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对实施机构代码制度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

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纳税人、降低行政成本为原则,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要认真梳理有关信息需求,尽可能在登记环节采集信息。对暂时不能在登记环节采集的信息,应在办理涉税事宜环节补充采集,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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