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计算-普法!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按照一半计算是否合理?给离婚案中当事人的建议!

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按照一半计算是否合理?

在夫妻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诉讼费也是处理的一个关键内容。至于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按照一半计算这种计算方法,各地标准不一,不同地区的收费比例标准不同。因此,离婚案件受理过程中的诉讼费比例分配问题,还是要看具体地区的具体规定。

一、诉讼费并不只是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收取的依据为2007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诉讼费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申请费的种类较多,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等都需要交纳申请费。

之所以人们会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相混淆,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人在打官司的时候较少涉及后两项费用。王宝强交纳的24万元诉讼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此外,案件受理费采用预交制度,由原告预先进行交纳,再由法院判定最终的承担者。

二、不涉及分割财产按件收取

具体到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行决定交纳标准。 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同类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则需要交纳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在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当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

三、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重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于不涉及交费区间,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该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纳。但是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除了就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纳费用,同时还要交纳按照件数收取的费用。

例如,原告在北京某法院起诉离婚,且要求分割财产100万元,那么他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50元 (100万元-20万元) 0.5%=4150元。因北京是减半预收,故原告在立案时需预交2075元。在涉及分割财产的离婚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基于分割财产价值的大小,而被分割财产的价值判断是一大难题。

如在王宝强诉马蓉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甚至名牌珠宝、皮包,那么在起诉立案时如何计算这些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能对财产进行估价,因此,须由当事人自行对被分割财产进行估价。通常,立案庭法官会询问原告要求被分割财产的价值,并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有媒体报道称,法官在询问王宝强相关财产价值时,王宝强认为财产价值总额过亿元,那么交纳二十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也就不足为奇。

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案件受理费是预交的,必然会有最终承担者。相较于其他诉讼,离婚诉讼因较强的人身家庭属性,诉讼费用的承担并非简单地由败诉一方承担。首先,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一些地方还可以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如天津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将退还受理费”。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承担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受理费承担也采用“协商在前,决定在后”的承担方式。

因此,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按照一半计算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的,可向律师咨询。因为诉讼费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诉讼费的分配是根据夫妻婚姻状况进行合理的比例分配。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和双方关系依法进行合理的判决。

给离婚案中当事人的建议

一、法庭表述尽量立在法官视角,一厢情愿达不到诉讼目的

当然,诉讼目的就是一厢情愿的除外。

离婚案件旷日持久,如果打定主意要 起诉,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就请做好两年抗战的准备。

法律规定的是结婚自由,结婚自由包括离婚自由。但结婚是双双牵手进的民政局,而离婚也必然尊重双方的 意愿。若离婚时一方坚决反对,法院也不会随意判决离婚,哪怕你的证据看来足够多。

有很多证据并非法律上的有效证据,比如说怀疑一方出轨,或有对方单次婚外 情或婚外性的证据,或没产生伤害的夫妻间的推搡或争执。这都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导致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依据。

有位当事人的先生婚前与已婚女出轨并延续到婚后 十几年,当事人知晓很久,但男方年岁上涨后已经收心回归家庭,如今也安然过去了四年。女方憋屈着撑到女儿成年,就提起了离婚诉讼。先生当庭承认婚外出轨十 几年,但同时表示业已回归家庭,如今每日照料妻女,尽心尽力。法官说,既然你先生已经回来了,如今相处和睦,又何必再拿以前的事说事?

庭后,当事人也有些 委屈,明明对方承认了出轨十几年,法院为何不认定这个事实?我说出轨也有时效的,如果你当时发现就不肯原谅,并保留了录音和在场证人出庭作证,法庭会更多 偏向你。但你已经安然享受先生的照顾,时间又过去了几年,法官的思虑也不无道理。

所以真的确定了要离婚的当事人,要明白所有对对方不利的关于背叛感情证据 的效力,就是当下有效。以工作变动或者孩子未成年等作为借口,缓些年再以先前的理由起诉离婚的,你原本持有的最有力的武器已经丧失效力。

二、庭审需要冷静,绝非越悲伤越好

法庭上该如何表现?其他民事案件律师全权代理就好,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就目前办案的经验,我以为冷静的当事人在庭审中会有加分。

我曾再三劝告一位 当事人,在庭上冷静说话就好,说到点子上,法律认可的证据才说,其他不要提,即便你觉得很重要。还有一定保持平静,把要表达的清楚表达即可,哭是下下策。 当事人问我为何?我说只有有感情才会哭。

而离婚官司要表达的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在法庭嚎啕大哭,法官会认为你们余情未了,如果对方坚决不离,就算你证据 齐全了,法官也会考虑既然还有感情,就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有次庭审,当事人确实控制不住,庭审三小时,哭了三小时。法官很客气,一直问双方如何认识,如何 恋爱诉讼费计算,男方平日里在家做啥?我当时想这是劝和啊,完全没有判离的意思。遂提醒了当事人,但她无法遏止。所以庭审过程,就是鸡毛一地和满场哭泣声,庭审结束 当事人问我,会判离吗?我说不会,因为法官只字没问到你们的财产,你哭得太伤心,这婚离不了了。

当事人很困惑,说难道哭不是在表达伤心吗?我说对你是,而 对于法官,他们天天看着类似的一幕,他花如此多时间听你哭,是给你一个宣泄的机会。但也正是你的哭,证明了你不想离婚,你只是需要一个公正的场合把你多年 的愤怒和憋屈释放出来。法官满足你了。如果六个月后你依然要离婚,依然如此表现,估计还是离不了。

三、庭审时要像猎豹,见机把感情纠葛引导到财产分割

离婚诉讼中要随时捕捉对方当事人的言行,这需要我方当事人和律师配套打组合拳。

有一起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都临近退休。如今有个现象,到退休年龄起诉离 婚的越来越多了。

主审法官是个年轻且直率的女法官。看到法官的瞬间,我是惊喜的,我对当事人说今天有机会。

果然,开庭时,法官说话明显和一些老法官不同, 不再是“这么大年纪,又没实质性的问题,为何一定要离婚”?她说的是,“这么大年纪了,你老婆还坚决要离婚,你们的婚姻有问题。我就算帮你一次,也不能一 直帮”。明显,这是个对离婚态度开明的法官。

所以庭审中,我和当事人都格外细致。本来男方从头到尾都强调夫妻感情深厚,不存在需要离婚的事项。翻来覆去就 这几句话,形势不利。然后我见机说,其实您有笔拆迁款在女方这里,我们想跟您联系诉讼费计算,您看什么时候拿回去呢?他突然冲动了,说那笔钱都放了好几年了,用去理 财,到现在肯定不是这个数。我继续问他,那您能否提供一个合理的数字?他说怎么也得50万吧。我立刻向法官申请,说对方已经提出金额,我需要与当事人出去 商量一下。法官准许了。

刚出法庭门,当事人随即说,我同意。我说不讨价还价么?她说不,我同意。于是我们立刻进去告知法官接受对方条件。随后就签订了离婚 调解协议书。

四、离婚不必结怨,律师需利用时机开导双方当事人

夫妻关系存续多年,走到离婚的地步,对双方都是一次挫骨削皮。曾接 手一起非诉离婚,夫妻积怨已久,离婚已成定局,委托律师代为沟通和起草离婚协议。

见到男方时,我注意到他的学历、经历、社会地位,都很值得书写,这种人一 般有着强烈的责任感。但他的离婚理由是婚外有家并生子。

女方说男方只顾念婚外的未成年女儿,根本不爱与她生育的儿子。此时男方脸色一暗。我说,可能你有误 会。你先生婚外生子,过错很大。他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但他并非不爱与你生育的儿子,是因为儿子已经成年,而女儿还未上小学,他已经对不起你和儿子,不想再 对不起那个孩子。

男方听到此处,马上说,我正是这个意思。我做错了太多事,不想继续错。律师能否在离婚协议中加一条,儿子接下来的高等教育及生活费用由我 全部承担。女方闻此泣不成声。这起非诉离婚平稳解决。

人性自然有善有恶,有时就是沟通时看你激发的是善还是恶。了解人性,尽量激发对方人性中善的部分。也给陷入离婚纠纷的双方存留最后一抹暖色。

男方婚前买的房,也能被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婚前父母买了那套房,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女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郭男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予以驳回。

后赵女再次起诉郭男,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房屋。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系郭男父亲于双方婚前出资购买,登记在郭男名下,双方婚后居住该房屋。

结婚后,郭男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赵女、郭男名下。

郭男认为,该房是其父亲婚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个人名下,是结婚后才不得不变更登记的,不应作为夫妻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准予双方离婚。

评析: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陈桂雄律师认为,该房屋虽然是婚前由郭男父母出资购买,但在双方结婚时登记在郭男名下,应视为对郭男的赠与,郭男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结婚后,郭男自愿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郭男、赵女二人,视为郭男对其个人财产的处分,该行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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