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部门-因部门调整,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吗?| 人力资源法律

来源 | 2015年度北京地区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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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于2011年8月入职被告公司公司部门,并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部门经理。

2015年3月,被告公司发布通知,指出因公司部门进行调整,原告所在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免去原告部门经理的职务。

2015年4月,被告公司单方向原告送达《待岗通知书》,指出公司经研究决定,组织机构调整后原告已无岗位,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情况下,公司决定自2015年5月起原告开始待岗,并决定原告工资由原来的7000元降至1204元。

原告不同意被告公司的上述决定,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并补发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针对该案,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原告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与原告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

被告在与原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作出安排原告待岗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

最终公司部门,我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待岗通知书,补发原告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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